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江蘇尋與森國際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23〕40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23〕408號
當事人:江蘇尋與森國際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蘇省如皋市搬經鎮中心居委會16組8號
法定代表人:胡明和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682MABX66M816
當事人委托上海白玉蘭報關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海關申報出口至泰國一般貿易項下1、被芯7390條,申報價格FOB406450美元,申報規格為棉,申報商品編號9404909000,對應出口退稅率13%;2、五件套21400條,申報價格FOB21293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6302319900,對應出口退稅率13%,共計人民幣4187442.37元,出口報關單號222920230000537073。
經查,實際出口貨物為被芯,聚酯纖維填充等5項貨物,價值共計FOB224579.52美元,應歸入商品編號94044040.00等,對應出口退稅率均為13%。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檢查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查問筆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企業出口退稅資料、發票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77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11月16日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