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安徽榮潤工藝品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23〕4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23〕413號
當事人:安徽榮潤工藝品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阜陽市太和縣馬集鎮港集工業聚集區銀河路和發源大道交叉口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張玉蘋
海關代碼:34109614GV
當事人委托湖南九藺供應鏈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海關申報出口至南非一般貿易項下混合制假發5074千克,申報價格C&F887520美元,計人民幣6310710.96元,申報商品編號6704900000,對應出口退稅率13%,出口報關單號222920220003226418。
經查,實際出口貨物為1、牦牛毛發制的假發50千克,價值C&F8672.8美元,應歸入商品編號67049000.00;2、黑色發條及長絲絲束假發制品5378.4千克,價值C&F680048.8美元,應歸入商品編號67041900.00;3、棕色及綠色假發制品161.6千克,價值C&F8694.4美元,應歸入商品編號67041900.00,對應出口退稅率13%。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檢查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企業出口退稅資料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4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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