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上海翔璨計算機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知字〔2022〕80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知字〔2022〕8042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上海翔璨計算機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91310115MA1HBHRQ54
法定代表人:胡偉祥
住址/地址:浦東新區祝橋鎮施灣七路1016號4幢1樓116室
當事人委托上海萬歷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跨境電子商務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至巴西運動服飾1件,申報清單號22442021E099450606。經查,實際出口貨物為標有“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的運動服1件,價值合計70元人民幣。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飛人喬丹圖形”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上述運動服上使用的“飛人喬丹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飛人喬丹圖形”商標的運動服1件并處罰款人民幣7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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