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江蘇絲路法華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知字〔2022〕80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知字〔2022〕8021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江蘇絲路法華跨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91320191MA20QGH551
法定代表人:陳洪堅
住址/地址:中國(江蘇)只有貿易試驗區南京片區浦濱路150號中科創新廣場26號樓2309室
當事人委托杭州佳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以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至美國連帽衫1件,申報清單號22442021E079617102。經查,實際出口貨物為標有“BALENCIAGA”商標的連帽衫1件,價值合計人民幣35.8元。巴黎世家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BALENCIAGA”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上述連帽衫上使用的“BALENCIAGA”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BALENCIAGA”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BALENCIAGA”商標的帽子連帽衫1件,并處罰款人民幣4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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