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今年11月底,江陰市消保委澄北分會接到了消費者王先生的投訴,王先生稱他于22年10月購買了兩份生日蛋糕券,一份是買十寸送八寸蛋糕,還有一份是買八寸送六寸蛋糕,購買時他并不知道該蛋糕券還有有效期。王先生在22年11、12月分別拿走了一個十寸和八寸的蛋糕,今年11月20日其再去拿蛋糕時,店員稱券已經過期,已不能提供蛋糕了。王先生遂投訴尋求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
澄北分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聯系了投訴雙方了解具體情況。王先生表示,他購買蛋糕券時商家未和他說明該券會過期,且過期前商家也未做過任何提醒,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商家則表示蛋糕券上清楚的記載了有效期,難道消費者買了券都不查看一下嗎?
分會工作人員指出,首先,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商家在消費者購買蛋糕券時應當把主要的規則條款告知消費者,而不是說給了蛋糕券就好了,難保有粗心的消費者不去查看或者沒看到;其次,商家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最終經調解,商家同意按照原方案給消費者提供蛋糕,消費者表示滿意。
法規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來源:江陰消保委)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