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來,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產品、重點領域、重點行業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集中查辦了一批社會輿論關注度高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陽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某等3人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商品案
2023年10月31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吳某等3人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魚翅、魚腮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根據線索,2023年10月31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市陽江市公安局、陽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對位于陽江市江城區沿海公路邊龍灣大墳圍村委會雅白線路邊的6號倉庫進行檢查,發現該倉庫內存放有一批魚翅、魚腮涉嫌進口商品,毛重共60.56噸。經檢驗,其中1#魚翅樣品為淺海長尾鯊(Alopias pelagicus),該物種被列入2023年《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案件查辦期間,當事人提供了5批次境內收貨人為佛山市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大青鯊魚鰭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送單等進口證明材料,但涉案魚翅中檢出淺海長尾鯊(Alopias pelagicus)、蒂氏真鯊(Carcharhinus tilstoni)、澳洲尖犁頭鰩(Rhynchobatus australiae),這三種鯊魚與進口貨物報送單中的大青鯊不是同一種屬。當事人經營的“淺海長尾鯊(Alopias pelagicus)”魚翅屬于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制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非法進口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制品違法行為;當事人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魚翅、魚腮等進口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當事人非法進口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為已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已涉嫌構成犯罪;當事人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商品違法行為,已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已涉嫌構成犯罪。陽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陽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陽江市某食品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8月8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陽江市某食品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3年8月8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對陽江市某食品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經營場所內有“食品添加劑過氧化氫”、“食品添加劑片狀氫氧化鈉”、“二氧化氯消毒粉劑”等物品,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的物品予以查封和扣押。2022年8月9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經營場所外設有物料倉庫并存放有大量“食品添加劑過氧化氫”。經查,當事人從2018年4月起截至查處時止,在生產“金黃鳳爪”工序中一直使用“食品添加劑過氧化氫”、“食品添加劑片狀氫氧化鈉”、“二氧化氯消毒粉劑”和“紅曲黃色素”等物品。經檢驗,該公司生產的“半成品鳳爪”所檢項目過氧化氫不符合技術要求,被判定項目檢驗不合格。當事人在違法經營期間共生產、銷售超8400多噸“金黃鳳爪”,銷售金額超1.72億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和第四項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陽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的行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共同執法,協同守護好人民群眾的健康防線,維護了廣大群眾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三、陽江市市場監管局陽東分局查處陽東區某涼茶店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1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陽東分局依法查處陽東區某涼茶店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行為,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5月18日,陽東區某涼茶店制售的“養顏活血茶”和“解酒護肝茶”檢出有對乙酰氨基酚藥品成份。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開始,自制“解酒護肝茶”3升以及“養顏活血茶”1升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陽東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關于對乙酰氨基酚的記錄,對乙酰氨基酚屬于解熱鎮痛、非甾體抗炎藥,被禁止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使用。市場監管部門及時查處此類違法行為,守護好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及健康防線。
四、陽江市市場監管局江城分局查處的陽江市江城區某餅家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3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江城分局依法對陽江市江城區某餅家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0元,罰款80000元,吊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對負責人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陽江市市場監管局江城分局分別于2022年6月9日、2022年8月30日與2022年9月8日,收到陽江市江城區某餅家生產的綠豆餅檢出有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的不合格報告。根據國家標準要求,上述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當事人在生產的食品中添加苯甲酸及其鈉鹽和未建立原輔材料進貨臺賬,違反《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和第十六條的規定,陽江市市場監管局江城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始終保持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本案“處罰到人”一方面對不法經營者起到懲戒的作用,另一方面對從業者達到警示的效果,使食品生產經營者能夠正確履行職責,守法經營。
五、陽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雙滘鎮某花生油店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案
2022年12月8日,陽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陽春市雙滘鎮某花生油店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80元、罰款73000元,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對負責人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2022年10月14日,陽春市雙滘鎮某花生油店生產銷售的土榨花生油經檢驗黃曲霉毒素B1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9月10日購進700斤花生作為原料,加工生產花生油共280斤,并已全部銷售完畢,違法所得3080元。另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因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土榨花生油違法行為已被陽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繼續實施生產銷售的花生油經抽檢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證實其小作坊生產工藝流程,產品質量控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生產的花生油黃曲霉毒素B1嚴重超標,可能對食用人的人身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陽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陽江市市場監管局陽東分局查處的陽江市陽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黃曲霉毒素B1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陽江豆豉案
2023年8月15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陽東分局依法對陽江市陽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豆豉黃曲霉毒素B1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101元,罰款5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4日,陽江市陽東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豆豉經抽檢黃曲霉毒素B1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經查明,當事人受他人委托共生產1200盒豆豉,貨值金額共4101元,違法所得4101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陽江市市場監管局陽東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陽江市市場監管局陽東分局查處陽江市某豆豉有限公司生產黃曲霉毒素B1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1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陽東分局依法對陽江市某豆豉有限公司生產的豆豉黃曲霉毒素B1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0元,罰款5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15日,陽江市某豆豉有限公司生產的豆豉經抽檢黃曲霉毒素B1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經查,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的豆豉182盒,用于抽樣檢驗2盒,銷售了60盒,銷售金額90元,自用120盒。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陽江市市場監管局陽東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黃曲霉毒素B1作為一種有害物質,有致癌風險,食用黃曲霉毒素B1標準超標的食品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一定影響。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嚴查此類案件,促使食品生產企業嚴把質量關,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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