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涉及千家萬戶。今年以來,全區市場監管系統全面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持續加大食品安全違法打擊力度,保障百姓食品安全。今年以來,已查處食品違法案件847件。
為切實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強化震懾效力,提高群眾食品安全風險防范意識和辨別能力,在2023年全區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期間,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公開曝光一批食品安全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1
銀川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銀川市金鳳區邁阿蜜電音劇場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8月21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銀川市金鳳區邁阿蜜電音劇場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洋酒635瓶、罰款188.57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9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金鳳區分局根據舉報,依法對銀川市金鳳區邁阿蜜電音劇場進行檢查,在其兩間庫房及出品吧發現涉嫌侵犯“MARTELL”及圖形、“Hennessy”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酒水共635瓶。經查,“MARTELL”及圖形注冊商標持有人為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Hennessy”及圖形注冊商標持有人為法國軒尼詩公司,經以上兩家公司鑒定,當事人經營的印有“MARTELL”及圖形、“Hennessy”及圖形的洋酒產品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2
賀蘭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夏五渡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3年8月29日,賀蘭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夏五渡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7.9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5日、4月19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委托自治區食品檢測研究院對寧夏五渡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烹調淀粉、玉米淀粉進行抽樣檢驗。經查,涉案產品經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3163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淀粉》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賀蘭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3
靈武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夏吉鑫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案
2023年6月27日,靈武市市場監管局對寧夏吉鑫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2袋、違法生產的食品標簽30張,沒收違法所得3105.6元,罰款964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24日,靈武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依法對寧夏吉鑫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在淘 寶網絡平臺銷售的寧夏大米和寧夏糯米產品在產品標簽中擅自使用其他公司廠名廠址基本信息。當事人不能提供標簽上標注的寧夏某米業有限公司原始證照,也不能提供對應生產商授權證明,該標簽上標注的信息系供寧夏某米業有限公司所有且未授權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靈武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4
石嘴山市市場監管局惠農區分局查處寧夏圣泉樂飲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食品案
2023年11月14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管局惠農區分局對寧夏圣泉樂飲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0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24日,石嘴山市市場監管局惠農區分局收到自治區食品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當事人生產的桶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石嘴山市市場監管局惠農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5
鹽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鹽池縣清雅小蔡羊羔肉美食樓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案
2023年7月31日,鹽池縣市場監管局對鹽池縣清雅小蔡羊羔肉美食樓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及其內盛裝的食品、警告、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4日,鹽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鹽池縣清雅小蔡羊羔肉美食樓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存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盛裝食品、未執行進貨查驗制度、未按規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等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鹽池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6
吳忠市市場監管局紅寺堡區分局查處吳忠市紅寺堡區馬宏舉牛羊肉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肉類案
2023年6月16日,吳忠市市場監管局紅寺堡區分局對吳忠市紅寺堡區馬宏舉牛羊肉店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肉類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羊肉38.4公斤、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5日,吳忠市市場監管局紅寺堡區分局執法人員開展肉品市場專項檢查時,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懸掛3只羊胴體,無任何檢疫標志,現場無法提供任何進貨票據和檢疫票據。經查,當事人未經過任何檢疫部門檢疫在家屠宰活羊并于店內銷售。因檢查時當事人暫未銷售,故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吳忠市市場監管局紅寺堡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7
涇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涇源縣華聯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2023年6月25日,涇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涇源縣華聯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5010.9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11日,涇源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自治區食品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當事人銷售的豆腐“鋁的殘留量”項目不符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涇源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8
宋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9月5日,中衛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宋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7月23日,中衛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投訴舉報信,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查,當事人通過無人設備自助銷售的方式從事成人用品經營,未辦理《營業執照》。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黃金偉哥”中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中衛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中衛市公安局沙坡頭區分局依法查處。
案例9
中衛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夏啟騰建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集中用餐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案
2023年6月12日,中衛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夏啟騰建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集中用餐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6日,中衛市市場監管局對寧夏啟騰建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集中用餐食堂食品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從業人員無健康證,庫房內不同類別食品和非食品未分設存放區域,未對不同區域設置明顯區分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的問題。2023年5月15日進行復查時,發現當事人未能及時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中衛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10
寧東市場監管局查處寧夏寧東雙潤鮮菜籃子副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3年11月13日,寧東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夏寧東雙潤鮮菜籃子副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8日,自治區“四防”督查組反饋當事人經營的某品牌白醋已過期問題。經寧東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核查,當事人稱督查組反饋問題屬實,已于9月6日進行傾倒無害化處理,現場未發現其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寧東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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