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質量低劣、虛假廣告、價格欺詐、假冒侵權等普洱茶不當營銷行為嚴重擾亂西雙版納州普洱茶市場秩序,誤導消費者對普洱茶產品消費選擇,侵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西雙版納州市場監管局圍繞重點開展為期9個月的普洱茶營銷專項整治行動,現將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1
西雙版納州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通過網絡監測發現勐海某茶廠于抖音平臺銷售的兩款普洱茶產品外包裝上含有虛假內容(“皇家茶園”、“皇家貢磚”、“國有林”),隨后對該茶廠的直播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違法經營的普洱茶產品為:(1)皇家茶園(熟茶),已售出75提(525餅),牟取違法所得2175元。(2)皇家貢磚普洱磚茶(生茶),已售出8磚(片),牟取違法所得22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屬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外包裝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款5.24萬元。
典型案例2
景洪市市場監管局接到關于西雙版納某茶業有限公司無證生產的舉報線索后,隨后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在從事預包裝食品(茶葉)生產經營活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茶葉包裝紙張,并處罰款5萬元。
典型案例3
勐海縣市場監管局通過網絡監測發現抖音某賬號主播宣稱為“勐海某茶廠老板娘”于網絡銷售該茶廠的普洱茶產品。經執法人員調查,該抖音主播未得到勐海某茶廠的股權轉讓及授權使用“茶廠老板娘”進行宣傳。該主播以“茶廠老板娘”的身份進行商品宣傳、促銷,引人誤認為是勐海某茶廠自己生產并自己銷售茶產品,以茶廠老板娘身份直接促銷、優惠力度大,來吸引消費者購買。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屬銷售商品時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5萬元。
典型案例4
勐海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勐海縣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公安機關在調查4.07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時,查實陳某在抖音直播平臺售賣的“老同志”牌普洱餅茶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經市場監管部門查實,陳某借用秦某身份信息辦理營業執照、開通抖音號及抖音店鋪,其實際經營者和獲利人為陳某,并通過抖音直播號銷售“老同志”第一批餅茶及“老同志”濃香型餅茶,上述兩個品種普洱茶產品經商標權利人(安寧海灣茶業有限責任公司)鑒定,系假冒老同志品牌的商品。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屬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11.68萬元。
典型案例5
勐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勐海某茶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中發現,該企業在網絡直播平臺注冊的抖音名稱“老李私藏茶”在網絡直播間中宣傳銷售。當事人宣傳、銷售普洱茶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規定,屬銷售商品時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不正當行為;同時,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五條第一款:“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規定,屬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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