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柳州市市場監管局認真履行農資監管職責,堅持標本兼治、打防結合、屬地管理、部門協調,聚焦農業生產必需、使用量大的農資產品中存在的質量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利用包裝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深入開展農資產品專項治理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經營案件,切實維護了農業生產需要和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為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駕護航。現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01
柳城縣大埔鎮**農資經營部在廣告中對農藥的性能、功能和用途表示不準確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7日,柳城縣市場監管局在農資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通過廣告展示牌發布的“氯蟲.噻蟲胺”農藥產品廣告,宣傳的防治對象為蚜蟲、薊馬,與該產品包裝袋上標識的防治對象不一致,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
【查辦情況】經查實,“氯蟲.噻蟲胺”在《農藥登記證》和產品包裝袋上標識的防治對象均為蔗螟、蠐螬,企業新增加蚜蟲、薊馬為防治對象,未按照農藥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申報。當事人使用由生產企業提供的廣告展示牌時,未核對廣告內容而發布。柳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廣告,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廣告應當真實、合法,農藥廣告內容應當與《農藥登記證》和《農藥登記公告》的內容相符,改變農藥使用范圍的,應當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不得任意擴大使用范圍。本案當事人作為廣告發布者,明知農藥廣告對防治對象的宣傳與產品包裝袋標識內容不一致,可能對消費者產生重要影響,未履行核對廣告內容、查驗有關證明文件的義務而發布廣告,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加強農村廣告監管,不斷規范農資產品市場經營秩序,切實維護農民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02
柳城縣太平鎮**肥料店銷售不合格微生物菌劑和聚合微生物菌劑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7日,柳城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銷售的微生物菌劑(桉樹適用肥)和聚合微生物菌劑(腐植酸型)進行執法抽樣檢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判定兩個品牌的“有效活菌數”指標不合格。
【查辦情況】經查實,當事人銷售的微生物菌劑(桉樹適用肥)“有效活菌數”標明值≧1.0億/g,檢驗結果0.5億/g,聚合微生物菌劑(腐植酸型)“有效活菌數”標明值≧1.0億/g,檢驗結果0.8億/g,不符合標準要求,上述產品涉案數量共計47噸。柳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有關規定,移交公安機關查辦。

【典型意義】農用微生物菌肥能夠通過所含微生物的生命活動,增加農作物養分的供應量,促進作物生長,而微生物菌肥的核心是有效功能活菌數,即“有工作能力”的活體菌總數量。企業工藝技術的高低,決定了產品菌群活性在保質期限內是否仍然能夠達標的穩定性。個別企業為了迎合市場需求,在沒有質量保障能力的情況下,隨意標注產品中的有效活菌數欺騙消費者。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市場亂象特點研判,加大對微生物肥料抽檢力度,嚴厲打擊侵害農民合法利益的違法行為。
03
鹿寨縣**農資經營部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鈣鎂磷肥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9日,鹿寨縣市場監管局在農資市場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牌(含鉀)、有效磷含量18≧%的鈣鎂磷肥未標識生產許可證標志和證書編號。
【查辦情況】經查實,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產品未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涉案產品2噸。鹿寨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國家對鈣鎂磷肥等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制度,生產和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承擔無證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行政法律責任。部分企業為了減輕規范化生產帶來的成本壓力而規避申報生產許可證,市場監管部門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責,嚴格規范行業競爭秩序,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04
三江侗族自治縣**化肥經營部銷售包裝標識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硫酸鉀型復合肥料產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3日,三江縣市場監管局在農資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銷售的硫酸鉀型復合肥料,產品包裝上標識有“凱拉米尼”“芬蘭”“芬蘭凱拉米尼國際肥料集團有限公司”“馬紹爾群島馬朱羅阿吉特科島阿吉特科街信托公司大樓”等標志,涉嫌以易引起誤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紹肥料。
【查辦情況】經查實,該產品“凱拉米尼”商標經芬蘭凱拉米尼國際肥料集團有限公司授權,由宜昌鄂中生態工程有限公司生產,該經營部共購入該批產品2噸。三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肥料標識內容是企業對肥料產品的質量、特征、特性等主要性能指標的表示,是消費者選擇肥料的重要信息來源,GB18382-2021《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明確規定,肥料產品不應標注原料產地為某國家等會引起用戶將該產品誤解為進口產品的方式描述或介紹肥料。本案當事人未履行進貨驗收制度,銷售易引起消費者誤解的化肥產品,應當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制度,造成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效倒逼經營主體把好進貨質量關,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05
柳州市**農資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案
【基本案情】根據舉報線索,柳江區市場監管局和柳州市市場監管局處置中心對當事人銷售的標識為“**牌復合肥料,N-P2O5-K2O,15-5-15”的產品進行執法抽樣檢查,經廣西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判定該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
【查辦情況】經查實,該產品K2O明示含量≧13.5%,實測值11.2%,總養分明示含量≧35%,實測值33%,K2O和總養分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當事人共購入該批次產品4.8噸。柳州市市場監管局處置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復合肥料的單一養分配比,是針對不同的土壤環境和農作物品種的合理分配,單一養分不合格的復合肥料,容易形成因施肥效果不佳的追加施肥,導致農作物對其他單一養分吸收不完全,同時,總養分含量故意偷減也是企業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直接手段。市場監管部門對復合肥料堅持常態化質量執法抽查,形成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化肥產品的高壓態勢。
通訊員:祝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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