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日前,溫嶺市消保委接到林女士的投訴:2023年10月6日林女士在溫嶺一家電器店訂購一款中央空調。2023年11月17號林女士收貨后發現空調包裝老舊并與商家聯系,商家稱包裝老舊為正常現象。2023年11月18號空調安裝師父上門安裝。直到空調卡機安裝上墻后,林女士才通過卡機側面的標簽得知所購空調為2017年生產的庫存機。林女士多次與商家溝通售后問題,認為商家未在其選購空調時告知包括生產日期在內的基本信息,要求退貨退款。但商家均以已提前告知生產日期以及空調卡機已經上墻為理由不予退還。雙方協商不下,向溫嶺市消保委尋求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消保委工作人員立即向消費者以及商家雙方了解詳情。在處理中,工作人員發現商家所售空調確實為2017年生產,關于商家是否在銷售時已告知空調的生產日期雙方各執一詞。
工作人員進一步調查,發現該空調生產于2017年,能效劃分依據的是GB 21455-2013《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能效等級為2級。而該標準已在2020年7月1日廢止,同日空調能效新標準GB 21455-2019《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施行。新標準將原有的定頻空調與變頻空調的兩個能效標準合并成為一個,將空調的能效標準從原來的3級增至5級。根據GB 21455-2019,對照新的能效等級表,該空調能效情況亦符合新標準的規定,但能效等級應定為3級,并非標識上標注的2級。商家作為空調銷售方,應完全知曉空調能效標準的發布與修訂,并且在銷售時應當充分告知產品的能效情況。而此次銷售活動中,商家未向消費者告知新舊標準對比下該空調的能效情況,的確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未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最后經調解,商家同意給予消費者全額退貨退款。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商家銷售2017年生產的空調,在空調能效國家標準重新修訂的情況下未將該空調的實際能效情況充分告知消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承擔責任。
消費警示
在選購空調產品時,臺州市消保委建議消費者注意以下事項:
? 一是注意選擇正規商家。消費者購買前應查看經營者的證照情況,選擇證照齊全的正規店。在購選時多看、多比較,對品牌、款式、價格要逐一核對。對銷售人員的產品介紹要理性判斷,不要盲目跟風追求時尚,要綜合考慮產品的性能價格比進行選購。
? 二是注意認準認證標識。消費者在購買空調時不要將價格作為選擇產品的唯一標準,而是在價格和品質之間做理性判斷。不要在非正規渠道購買價格低廉或沒有CCC強制性認證標識的產品,這些制冷家電有可能存在安全使用隱患,容易引發安全事故。購買空調時應看清產品能效標識上標稱的能效比,高能效比的空調不僅僅產品的性能更優更省電,還節能環保。
? 三是注意驗貨與安裝。消費者收貨時要注意查驗,看送到家的商品型號、品牌與自身選購的是否相符,零配件是否齊全,一旦發現與訂購的不符,要拒絕安裝,及時與經營者聯系反饋,要求調換。根據國家三包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期限從產品售出之日計算。因此消費者一定要盡快了解產品的相關使用性能。(來源:臺州315 溫嶺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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