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吳淞海關
關于倉榮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吳淞關緝違字〔2023〕141號)
當事人:倉榮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中山西路1055號160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MA1GP3C20C
當事人于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期間向海關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奶油奶酪等6批,申報商品編號0406300000,關稅稅率8%,報關單編號220220221000125472、220220221000070311、220220221000100243、220220221000110075、220220221000118069、220220221000047396。
經查,上述申報進口貨物應當歸入商品編號0406100000,關稅稅率12%,與申報不符。
經海關計核,當事人漏繳關稅人民幣42161.87元,漏繳增值稅人民幣5481.05元,共計漏繳稅款人民幣47642.92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報關單證、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當事人情況說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86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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