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吳淞海關
關于達睿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廈門市后益時尚商貿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吳淞關緝違字〔2023〕142號)
當事人1: 達睿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江灣路188號9幢602室
法定代表人:潘紅艷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0000583492093Q
當事人2:廈門市后益時尚商貿有限公司
地址:廈門市湖里區泗水道619號1108室
法定代表人:陳萍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203M329MT67R
當事人達睿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海關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奧達士蘭花精粹賦活油154.82千克,申報商品編號3304990039,申報價值人民幣EXW213434元,報關單編號:220120211000055629。
當事人達睿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海關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添美盛德蘭花精粹晶潤蘭花油370千克,申報商品編號3304990039,申報價值人民幣EXW320840元,報關單編號:220120211000055638。
經查,上述申報進口的奧達士蘭花精粹賦活油、添美盛德蘭花精粹晶潤蘭花油應當歸入商品編號3304990031,且需提交《海峽兩岸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案發后,當事人已補辦上述貨物所需《海峽兩岸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補充申報單、海關稽查結論、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當事人情況說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科處達睿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21000元。
2、科處廈門市后益時尚商貿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2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