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吳淞海關
關于上海暢興貿易有限公司、上海鑫圭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吳淞關緝違字〔2022〕0004號)
當事人:上海暢興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青浦區新達路1218號2幢一層A區106室
法定代表人:施煒
海關編碼: 3120967127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85727070287
當事人:上海鑫圭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是徐匯區田林路192號1幢第三層3號工位
法定代表人:HUANG GUANJIN
海關編碼: 31049609J6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4051230463X
當事人上海暢興貿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代理上海鑫圭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向海關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半導體級單晶硅棒頭尾,數量5523.5千克,申報商品編號為:2804619099,申報價格CIF66282美元,報關單編號:220220211000124061。
經查,經上海海關工業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鑒定,實際進口貨物為國家禁止進口固體廢物,與申報不符。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查驗記錄、上海海關工業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鑒定報告、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科處上海暢興貿易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50000元;
2、科處上海鑫圭晶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5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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