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吳淞海關
關于無錫宏盛換熱系統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吳淞關緝違字〔2023〕5011號)
當事人:無錫宏盛換熱系統有限公司
地址:無錫市濱湖區馬山梁康路8號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11MA26A9H11A
當事人于2022年11月25日向海關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水箱散熱器1個,申報商品編號8708911000,申報價值CIF225加拿大元,重量50千克,報關單編號:220220221000156597。
經查,申報進口貨物實際是舊的水箱散熱器,共計50千克,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與申報不符。
當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將上述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退運出境,出口報關單編號:222520230000011681。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海關出口報關單證、當事人情況說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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