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 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1 | 閩藥監廈稽辦〔2023〕2-007號 | 東華宇泰(福建)醫藥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劣藥五味清濁丸案 | 東華宇泰(福建)醫藥有限公司 | 91350200MA2Y1XM90D
| 徐軍 | 當事人銷售的劣藥五味清濁丸(批準文號:國藥準字Z20025220,規格:每10丸重2g,包裝規格:每板裝30丸,每盒裝2板,批號:210901)經抽樣檢驗,溶散時限項目不符合規定。該批次產品實際銷售數量91盒,實際銷售金額1134.4元。經檢驗“溶散時限”項目不符合規定的五味清濁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為劣藥。當事人銷售劣藥五味清濁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決定對當事人處理如下: 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給予警告; 3.沒收涉案批次藥品違法所得1134.4元(人民幣壹仟壹佰叁拾肆元肆角零分); 4.罰款100000元(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以上罰沒款合計101134.4元(人民幣壹拾萬壹仟壹佰叁拾肆元肆角零分)。
| 當事人應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納上述罰沒款。當事人根據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開具的行政處罰繳款通知書,自行選擇繳款方式。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廈門藥品稽查辦公室,202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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