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海關關于義烏市藝暄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LA圖形”“馬球標識圖形”商標標識化纖帽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金關知字〔2024〕0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華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金關知字〔2024〕001號
當事人名稱:義烏市藝暄進出口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證件號碼:91330782MA8G5Y8R8E
法定代表人:何朝陽
單位地址:浙江省義烏市稠城街道誠信大道266號義烏港B515
當事人于2023年12月27日向金華海關申報出口貨物(報關單號:292020230000336455)一批。海關經查驗,發現有2000個化纖帽子標有“LA圖形”商標標識,有13500個化纖帽子標有“馬球標識圖形”商標標識。當事人不能提供授權文書或正規購買證明。“LA圖形”商標權利人棒球主盟資產公司、“馬球標識圖形”商標權利人波羅/勞倫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 “LA圖形”、“馬球標識圖形”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提交了相應的擔保。我關于2024年1月24日扣留該批侵權貨物。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化纖帽子上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LA圖形”、“馬球標識圖形”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該批貨物貨值人民幣155000元。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進出口侵權行為且認錯認罰。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報關單》(編號:292020240000336455)、《海關進出境人工檢查記錄單》、授權委托書、代理報關委托書、商業發票、裝箱單、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查問筆錄、企業情況說明、價格資料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標有“LA圖形”商標標識的化纖帽子2000個,標有“馬球標識圖形”商標標識的化纖帽子13500個,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775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金華海關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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