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桂林市)市監處罰〔2024〕55號
當事人:龍勝天霖甘泉飲品開發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328MA5KD21M7C
住所(住址):龍勝縣江底鄉城嶺村漸江組
法定代表人:KE ZHONG TANG
身份證件號碼:*****************
2023年12月6日由本局委托桂林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龍勝天霖甘泉飲品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了包裝飲用水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編號:SP20234764)顯示當事人生產的竹蛙山泉包裝飲用水(規格:15L/桶,生產日期:2023年12月1日)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龍勝天霖甘泉飲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2024年1月11日,本局依法對其進行立案。
2024年1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實地核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制作《現場筆錄》。當天,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一案進行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經查,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當事人《生產日報表》顯示2023年12月1日生產涉案產品竹蛙山泉包裝飲用水(規格:15L/桶)共118桶。當事人生產后將上述產品轉運至湖南倉庫存放待銷售,實際上并未銷售,同時《食品召回記錄》顯示當事人及時召回其中110桶竹蛙山泉包裝飲用水封存在成品庫不良品區;另有該批次8桶桂林泉包裝飲用水有償提供用于監督抽檢,根據《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絡)》顯示違法所得320元。另查,由于《二廠送貨單》與《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絡)》顯示的該產品銷售單價不一致,本局將以實際銷售至桂林市食品藥品檢驗所的單價(40元/桶)為準,故貨值金額為472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明當事人具有合法的生產經營資格;法定代表人和全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的復印件各一份,《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證明具有合法的授權委托資格。
2.《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證據提取單》(包含《生產日報表》《二廠送貨單》《產品出廠檢驗報告》《食品召回計劃報告表》《食品召回通知書》《食品召回記錄》《不合格食品處置記錄》)、《檢驗報告》(編號:SP20234764)、《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絡)》(抽樣單編號:DBJ23450300634334346ZX)、《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GLYJS2023068)各一份,證明現場執法情況和當事人違法事實情況。
3.當事人提供《減輕處罰申請書》、《產品銷毀記錄表》、《水源檢驗報告》各一份,《產品銷毀照片》三張,證明當事人對其在生產過程中違法行為的認識、整改、訴求等情況。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或蓋章認可。
2024年3月18日本局下發并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
對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之規定處理。
本案中,當事人生產涉案產品竹蛙山泉包裝飲用水(規格:15L/桶,生產日期:2023年12月1日),貨值金額共計4720元。因涉案產品并未對外銷售,僅在抽檢中有償提供8桶涉案產品用于抽檢,故違法所得為320元。鑒于當事人配合調查,主動且及時封存、銷毀所有涉案產品,未對外銷售。同時積極自查整改,未造成社會危害,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相關之規定,給予減輕行政處罰處理。
綜上,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叁佰貳拾元(¥320元);
2.處以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元)。
請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憑繳款編碼將罰沒款繳到桂林市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六個月內向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起訴。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