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深圳市維宇翔貿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知字〔2024〕000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知字〔2024〕0008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深圳市維宇翔貿易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4403962U54
法定代表人:陳家寶
住址/地址:深圳市龍華區觀瀾街道廣培社區廣培北路27號錦發大廈A502
當事人委托上海文成報關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舊鞋等,出口報關單號222920240000367440。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COACH NEW YORK”商標的舊包126件,標有“MICHAEL KORS”商標的舊包83件,標有“GUCCI(圖形)”商標的舊包64件,標有LV“圖形”商標的舊包48件,標有“Christian Dior”商標的舊包27件,上述貨物共計價值2938元人民幣。
對于上述貨物,“COACH NEW YORK”商標權利人科奇知識產權控股有限公司、“MICHAEL KORS”商標權利人邁可寇斯(瑞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GUCCI(圖形)”商標權利人古喬古希股份公司、LV“圖形”商標權利人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Christian Dior”商標權利人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貨物,并向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126件舊包上使用的“COACH NEW YORK”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COACH NEW YORK”商標相同,出口的83件舊包上使用的“MICHAEL KORS”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MICHAEL KORS”商標相同,出口的64件舊包上使用的“GUCCI(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GUCCI(圖形)”商標相同,出口的48件舊包上使用的LV“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LV“圖形”商標相同,出口的27件舊包上使用的“Christian Dior”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Christian Dior”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定。
海關調查期間,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出口侵權貨物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當事人筆錄、當事人認錯認罰情況說明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三)》(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98號)第十一條第二項和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標有“COACH NEW YORK”商標的舊包126件,標有“MICHAEL KORS”商標的舊包83件,標有“GUCCI(圖形)”商標的舊包64件,標有LV“圖形”商標的舊包48件,標有“Christian Dior”商標的舊包27件,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47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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