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侖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北關檢罰字〔2024〕0015號
當事人:義烏蒲嘉進出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D25TNJ0U
法定代表人:蒲建
地址: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華市義烏市稠江街道楊村一區85棟3單元301室
2024年2月5日,義烏蒲嘉進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場采購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坐墊,報關單號為292020240000050736,申報商品編碼為9404903000等。經查驗,貨物實際為煙花爆竹,其中煙花爆竹未申報,應歸入商品編碼3604100000,上述煙花爆竹須經法定檢驗,當事人對上述貨物不予報檢,逃避出口商品檢驗。經核,上述須經法定檢驗的未申報貨物價值人民幣200100元。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查驗記錄單、情況說明等為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7號發布)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2《海關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常見案件裁量基準》第41項裁量,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2401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4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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