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在保障高品質生活上取得新突破,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集中力量,重拳出擊,依法嚴厲查處18個重點領域的違法行為。為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公布本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四)。
案例七:
龍口市石良吉樂食品加工廠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4年4月22日,我局對龍口市石良吉樂食品加工廠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3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到龍口市石良吉樂食品加工廠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企業內正在生產加工雞肉串,而當事人無法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經查,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無證生產,產品質量無法保證,是對國家監管制度的破壞,也是對消費者的嚴重不負責。通過本案例,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尤其是肉制品生產單位,應當合法合規經營,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生產責任,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
龍口興達氣體有限公司充裝氣瓶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4年4月22日,我局對龍口興達氣體有限公司未落實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3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龍口興達氣體有限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在氬氣充裝區內發現該公司當日充裝了13瓶氬氣,其中有一瓶瓶身沒有電子標簽的氬氣提供不出充裝記錄,當事人未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工業氣瓶在工業生產中的作用舉足輕重,不進行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無法對氣瓶進行監管。本案的警示意義大于處罰本身,通過處罰,提醒企業要高度重視氣瓶安全工作,強化企業氣瓶安全主體責任,消除工業生產隱患。
案例九:
龍口市九樂潮鞋百貨服裝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5月24日,我局對龍口市九樂潮鞋百貨服裝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運動鞋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龍口市九樂潮鞋百貨服裝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核實,當事人店內經營的某品牌運動鞋全部系商標侵權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國際知名的運動品牌往往是生產經營者制假售假主要的“山寨”對象,本案提醒廣大市場主體在進行市場行為的同時,要明確規范自己的行為,不要侵犯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時候要認準正規品牌的正規渠道,避免購買侵權假冒產品。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