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進全省市場監管領域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集中曝光第三批典型案例,現通報如下:
一、平涼市靜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靜寧某能源產業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2023年12月13日,靜寧縣市場監管局按照上級《督辦通知》要求,對反映靜寧某能源產業有限公司關于采暖費計收未減去樓梯面積且標準不統一的兩條留言進行核查辦理。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并現場提取了2023-2024年供暖季收費明細。經對該表格數據初步分析,發現當事人在計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采暖費時涉嫌未按照靜寧縣物價局文件《關于調整我縣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的規定減去樓梯面積。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在計收16個新接入小區采暖費時,未按照靜寧縣物價局文件《關于調整我縣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規定減去樓梯面積計算收取,也未與正常供熱的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僅與復熱用戶簽訂了《恢復供熱申請書》,與停暖用戶簽訂了《停暖協議書》,其中也未約定采暖費的計收方式。2023-2024年度供暖季截至2023年12月13日15時,當事人多收建興山水城等16個小區15974.34平方米采暖費共計319486.7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于擴大收費范圍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違法行為。靜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19486.74元,罰款319486.74元的行政處罰。
二、慶陽市慶城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足療店使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4年3月27日,慶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某足療店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在營業區域擺放的充值宣傳牌印有“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所充金額不退換、不找零、不兌現”“VIP充值會員滿就送”的字樣,并在該宣傳牌上明確列舉了充值金額以及相對應的贈送金額,宣傳牌內容涉嫌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經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管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慶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合同行政監管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嘉峪關市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中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4年6月18日,甘肅省市場監管局會同嘉峪關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嘉峪關市迎賓路批發市場進行貿易計量器具檢查時,發現嘉峪關市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在用的2臺電子計價秤均已超過有效檢驗日期。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存在明知涉案電子計價秤稱重顯示窗示值與實際稱重重量不相符,且未檢定的情況下,仍繼續用于貿易結算,持續時間較長。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構成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蘭州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家電家俱城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案
2024年5月21日,蘭州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蘭州新區某家電家俱城進行現場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家電家俱城涉嫌銷售的燃氣灶不符合國家標準,且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方資質。經立案調查,當事人提供的進貨票據無供貨方信息,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涉案物品,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五、白銀市會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會寧縣某液化石油氣供應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調壓器案
2024年1月30日,會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白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報告移送函》:2023年11月23日,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在會寧縣某液化石油氣供應有限公司銷售的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抽查檢驗,所檢項目中結構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要求。經立案調查,會寧縣某液化石油氣供應有限公司銷售的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白銀市會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會寧縣某液化石油氣供應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調壓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物品,罰款96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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