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茂名市市場監管系統重點打擊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違法行為,堅決落實省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要求,開展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專項執法行動,緊盯生產銷售環節,堅決打擊電動自行車非法拼改裝行為,全力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查處了一批案件,糾治了不良行業風氣,現將部分違法違規案例向社會公布如下:
一、茂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茂南區某摩托車商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茂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茂名市茂南區某摩托車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經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現場檢驗,24臺電動自行車存在電動自行車加長桶座長度及加長座墊長度的情形,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茂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電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電白區某摩托車維修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電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電白區林頭鎮某摩托車維修部待售的9輛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過長,經現場測量,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已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2024年6月,茂名市電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東山街道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案
2024年5月,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化州市東山街道某電動車行的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擺放有兩輛電動自行車的實際外觀與產品合格證標示的外形簡圖有明顯區別,經現場測量,實際座鞍長度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要求。經調查,上述車輛的超長的座鞍和靠背都是當事人進貨后自己安裝上去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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