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3月23日,貴陽市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67期)。

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67期)
根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區的1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貴陽云巖明光食品經營部經營的北京二鍋頭酒
(一)抽檢基本情況。
1.北京二鍋頭酒:購進日期:2021年4月20日,規格型號:2000mL/桶 ,抽檢日期:2022年1月6日。抽檢單位: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項目:酒精度。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1.違法事實的認定:當事人經營的北京二鍋頭酒經抽檢為不合格食品,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違法事實成立,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云市監處罰〔2022〕49號。
3.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4.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5.減輕原因和法律依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交證據材料,且當事人在購進上述“金臉子二鍋頭酒”時部分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規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云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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