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徐遠官) 為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強化中小學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保障在校師生“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湖北省食品藥品安全辦、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市場監管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湖北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副校長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中規定,食品安全副校長應定期收集教職工、學生及學生家長對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需求,協助校長做好相關工作;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副校長工作評議考核制度,按年度對食品安全副校長工作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學校食品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副校長是指經學校校長聘任,協助校長落實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及宣傳教育等工作的人員。《暫行辦法》強調,食品安全副校長履職期間協助校長開展以下工作: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持續提升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水平、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強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考核、其他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職責。
《暫行辦法》規定了食品安全副校長任職的條件,比如政治素質好,品德優秀,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有較豐富的食品安全法律專業知識與食品安全管理實踐經歷;身心健康,熱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了解和關心學生食品安全與身體健康成長規律等。同時強調,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人社部門應當統籌制定食品安全副校長聘任計劃,建立擬聘任人員動態管理數據庫,保證每所學校至少有1名食品安全副校長。優先為偏遠農村地區學校配備食品安全副校長。
《暫行辦法》明確,食品安全副校長由被聘任學校校長頒發聘書。聘期一般為三年,期滿后可以續聘。學校已聘任的食品安全副校長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繼續履職的,應當及時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在30日內重新聘任。
食品安全副校長任職前應接受不少于8學時的培訓。任職期間,根據實際安排參加相應的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食品安全、營養健康、食源性疾病預防、餐廚廢棄物分類處置和反食品浪費等方面法律法規知識,以及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實務等內容。
《暫行辦法》對獎懲也作出了規定。對因工作成績突出、任職期間學校連續三年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輿情事件、在綜合評議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級的食品安全副校長,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人社部門應當予以公開表揚,并作為優先評定個人職稱、晉升、晉級,以及會同相關部門聯合予以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副校長在任職期間有違反《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5號令)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對其給予相應的處分。
《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幼兒園食品安全副園長的聘任、管理與獎懲,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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