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的公告(2022年第17期)。

關于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的公告(2022年第17期)
2022年度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我區食品進行抽檢,現將對相關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的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1.南京璟園堂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和盤子,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店鋪因清洗消毒不到位導致餐具檢測不合格,已責令整改。針對店鋪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予以警告處罰。
2.南京市鼓樓區天天鮮蔬菜水果經營部銷售的生姜,噻蟲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上述產品購進15公斤,貨值為96元,已銷售15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無退回商品。針對該店鋪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沒款500元。
3.鼓樓區肉大爺餐飲店使用的小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店鋪因清洗消毒不到位導致餐具檢測不合格,已責令整改。針對店鋪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警告處罰。
4.南京市鼓樓區肖肖水果店銷售的香蕉,噻蟲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上述產品購進8公斤,貨值為65元,已銷售8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無退回商品。針對該店鋪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警告處罰、處罰沒款507元。
5.鼓樓區海皇叔餐飲店銷售的八爪足和金槍魚,大腸菌群及菌落總數項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八爪足購進1箱,貨值為195元,已銷售1箱;金槍魚購進1箱,貨值為670元,已銷售1箱。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無退回商品。針對該店鋪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警告處罰、處罰款10000元。
6.南京市鼓樓區秋水間餐飲店銷售的三文魚腩刺身和三文魚刺身,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三文魚腩刺身購進7公斤,貨值為665元,已銷售7公斤;三文魚刺身購進7公斤,貨值為665元,已銷售7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無退回商品。針對該店鋪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警告處罰、處罰款10000元。
南京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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