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胡炎昌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關于胡炎昌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中,涉及1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的食品(抽樣單編號:No:DC22120114115531614)被判定為不合格。現將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胡炎昌生產經營的食品
(一)產品名稱:油條,生產銷售單位:胡炎昌,抽樣單編號:DC22120114115531614,不合格項目: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C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該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當事人于2022年6月19日生產銷售的食品(油條),經創嚴檢測(天津)有限公司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C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法行為。鑒于本案調查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整改,且生產經營貨值金額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當事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給予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三項)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5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50元。罰沒款合計5050元。
武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6日對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津武市監咀罰〔2022〕20號)。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導致該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的食品抽檢不合格的原因是超限量添加了食品添加劑。
該個體工商戶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立即停止經營,并消除不良影響。
經復查,該個體工商戶已整改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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