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9月1日,南寧市良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發財金豬)。

南寧市良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發財金豬)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自治區、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我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相關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在開展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中,我局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現將該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南寧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錢隆首府分公司經營的“發財金豬”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 | SG231555 | 樣品名稱 | 發財金豬 |
采購日期 | 2023年4月27日 | 型號規格 | 8kg |
標稱生產者名稱 | / | 被抽樣單位 | 南寧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錢隆首府分公司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酸價(以脂肪計) (KOH)項目 | 檢驗機構 | 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 |
抽樣編號 | No食復2023-06- 0001編號:GZJ23450000622232848 | 樣品名稱 | 發財金豬 |
采購日期 | 2023年4月27日 | 型號規格 | 8kg |
標稱生產者名稱 | / | 被抽樣單位 | 南寧市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錢隆首府分公司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酸價(以脂肪計) (KOH)項目 | 檢驗機構 | 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國家加工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廣東) |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違法事實認定及相關法律依據:本案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能向我局提供資質證明、購貨憑證、質量檢驗報告等材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證明自身已經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案發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處罰的情形。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免予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排查原因情況:經分析,應為生產環節或運輸環節所致。
整改情況:案發后當事人已暫停從相應的供貨商購進食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整改復查情況:良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期將進行跟蹤抽檢檢查。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其他需要說明情況。
南寧市良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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