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9月25日,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61號)。

(2023年第61號)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5家經營企業,5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江津區津樂道果蔬店經營的香蕉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調查。經查,該批次購進日期為 2023年6月8日的香蕉共計5kg,抽樣4.35 kg,截至報告送達當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銷售完畢。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和協助江津區津樂道果蔬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經江津區津樂道果蔬店自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產種植過程中農藥使用過量。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加強索證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購進合格產品。整改后,該公司復查結論為合格。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7日對江津區津樂道果蔬店依法立案進行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者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相應的書證,經過調查取證,已查清案件事實。江津區津樂道果蔬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根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江津區新超聯超市經營的麻辣翅尖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調查。經查,該批次購進日期為2023年5月9日的麻辣翅尖共計8袋,抽樣8袋,截至報告送達當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同批次麻辣翅尖已全部銷售完畢。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和協助江津區新超聯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經江津區新超聯超市自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系運輸過程中溫度超過儲存條件要求。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購進合格產品。整改后,該公司復查結論為合格。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7日對江津區新超聯超市依法立案進行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者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相應的書證,經過調查取證,已查清案件事實。江津區新超聯超市經營菌落總數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實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
三、江津區擴揚食品店經營的香蕉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調查。經查,該批次購進日期為2023年6月8日的香蕉共計4.8kg,抽樣4.8kg,截至報告送達當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蕉已全部銷售完畢。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和協助江津區擴揚食品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經江津區擴揚食品店自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產種植過程中農藥使用過量。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以后一定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加強索證索票并妥善保存,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購進合格產品。整改后,該公司復查結論為合格。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7日對江津區擴揚食品店依法立案進行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者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相應的書證,經過調查取證,已查清案件事實。江津區擴揚食品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江津區橋都超市西湖店經營的香辣雞翅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調查。經查,該批次購進日期為2023年5月13日的香辣雞翅共計10袋,抽樣8袋,截至報告送達當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同批次香辣雞翅已全部銷售完畢。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和協助江津區橋都超市西湖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經江津區橋都超市西湖店自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系運輸途中儲運條件不當。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持續做好進貨查驗記錄,按要求存放食品。整改后,該超市復查結論為合格。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對江津區橋都超市西湖店依法立案進行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受委托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相應的書證,經過調查取證,已查清案件事實。江津區橋都超市西湖店銷售菌落總數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香辣雞翅時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能提供進貨票據、供貨商營業執照等材料,可以充分證明其不知道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如實說明了其進貨來源,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五、趙云全經營的鯽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調查。經查,該批次購進日期為2023年07月03日的鯽魚共計15kg,抽樣2.7kg,截至報告送達當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同批次鯽魚已全部銷售完畢。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和協助趙云全,排查不合格原因,經趙云全自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系養殖廠在養殖過程中為快速控制疫病,違規加大用藥量,致使上市銷售時產品中藥物殘留量超標,導致地西泮項目超標。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持續做好進貨查驗工作,落實主體責任,查驗貨品檢測報告。整改后,該公司復查結論為合格。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日對趙云全依法立案進行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者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相應的書證,經過調查取證,已查清案件事實。趙云全銷售地西泮項目檢測不合格的食品,本局根據《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六)項和《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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