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湖南省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檢檢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3年42號)。

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檢檢測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3年42號)
按照湖南省2023年食品安全抽檢計劃有關要求,于2023年7月11日對婁底市婁星區山棗龍泉飲用水商行銷售的桶裝飲用水“優質包裝飲用水”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抽樣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檢驗結論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一)食品名稱:“優質包裝飲用水”
生產日期:2023-07-06
生產單位:湘鄉市萬福龍泉飲用水有限公司
生產單位地址:湖南省湘鄉市山棗鎮龍泉村上龍頭口村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3年8月5日,本局在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出具的《檢驗報告》(No:SPJD20230536)后,依法向該店送達了上述經抽樣檢驗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和異議須知》等文書,并對該店進行了現場檢查,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要求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并排查食品安全風險產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查,上述抽樣檢驗不合格的“優質包裝飲用水”系當事人于2023年7月8日購進,當日該產品抽樣基數為30桶,我局對其所購進的7桶全部予以抽取,未對外銷售。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同時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免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共1664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婁底市婁星區山棗龍泉飲用水商行在收到經檢驗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后,積極查找了問題原因并做出如下整改:1.加強貨物收存管理;2.對不合格產品堅決不采購。
婁底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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