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期,某5A級景區“門票+車票”捆綁銷售行為遭游客吐槽。據了解,在該景區官方公眾號購票頁面,其所有類型的票都包含有車票,門票+車票(線上)120元。景區方解釋稱,因停車場在景區外,自駕車無法駛入景區,車票為景區小交通車費用,往返20元。如果游客選擇在景區步行(單程4公里左右)也可以,但線上無法購買不含車票的單獨門票,單獨門票只能在景區售票窗口現場購買。
對該景區這一做法,有評論者指出,景區觀光車、擺渡車本是為了方便游客的配套設備,但一些景區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把這些設備當成創收工具,價格往往都不便宜,而且捆綁到門票等其他服務項目上,讓游客不得不坐、不坐不行。這種不給游客留余地的“捆綁式服務”“搭車消費”行為,實際上是一錘子買賣,不僅消磨游客的信心,也侵蝕景區的口碑。
事實上,該景區將門票和車票捆在一起銷售,屬于典型的強制搭售行為。強制搭售并非新事物,日常消費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比如,辦理會員默認自動續費,4S店買車被強制辦理車貸、保險并收取一定的金融服務費,網上預訂機票被搭售住宿券等。我國《民法典》明確,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或者雙方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但附加的條件必須合理合法,否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電子商務法》也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我國法律只是禁止強制搭售行為,而對于非強制性的搭售行為并不干預。捆綁搭售在營銷學上屬于共生營銷。一般來說,當搭售產品和被搭售產品在功能上有聯系時,搭售有利于降低經營者經營成本,總體價格的下降也可為購買者帶來實惠。在消費領域以及電商平臺,搭售現象尤為普遍。但商家使用這種營銷手段要把握分寸,否則就會給商家自身和消費者造成雙重傷害。就企業而言,捆綁商品或服務不當不僅不會促進銷售反而還會限制銷售,拉低銷量,還要承擔更多的售后成本,損害企業或品牌形象;就消費者而言,捆綁的商品或服務若不符合自己的購買意愿,則徒增開支,降低效用,造成浪費。
捆綁搭售一旦帶有強制性,觸碰了法律紅線,那問題就嚴重了。除上文提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有相關條款可以規制強制搭售行為。該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若商家強制搭售,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有權拒絕。消費者權益因此受損,可向監管部門投訴,或通過司法渠道主張權益。
近些年,強制搭售問題在消費領域一直是輿情熱點,相關部門也不斷加大治理力度。但總體看,實際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分析認為,盡管我國法律有關于捆綁搭售行為的限定,但均未對經營者侵犯購買者自主選擇權應承擔何種責任作出具體規定。而且,搭售是否違背購買者的真實意愿,在現實中很難說清。除此之外,購買者缺乏維權主動性、積極性,維權渠道不暢等,一定程度上縱容和助長了捆綁搭售違法行為。
因此,要治理強制搭售亂象,必須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出臺配套細則,加大對強制搭售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暢通維權的法律途徑,提高維權的便捷性,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收益,讓消費者都愿意主動維權。可以相信,隨著我國法律體系日益完善,消費者都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強制搭售這種違法行為將越來越難以實施。面對這種情況,商家當有所醒悟,若依然故我還要玩強制搭售,早晚會搭上自家前程。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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