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閩金罰決字〔2024〕2號 |
被處罰當事人 | 一、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倉山支行 二、肖靜(時任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倉山支行客戶經理)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 個人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后管理不到位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行政處罰決定 | 一、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倉山支行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肖靜給予警告 |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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