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2月20日,廣西靈川縣一男子龔某林因在網上銷售假冒知名葡萄酒,被靈川縣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龔某林,廣西靈川縣靈川鎮人,現年33歲。他于2017年5月份開始在靈川縣八里街八里六路經營寶利隆酒業店鋪,年紀輕輕的龔某林利欲熏心,企圖一夜暴富,于2017年7月份低價購進一批沒有經過授權的pendolds系列葡萄酒,并在寶利隆酒業店鋪以及“世紀酒業”1688的淘寶店鋪上以平均每支182.512元進行銷售。2017年9月13日靈川縣公安局、靈川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在寶利隆酒業的倉庫內查獲pendolds系列葡萄酒3266只,貨值人民幣596085.04元。隨后,靈川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靈川縣公安局委托易富(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對龔某林被查處扣押的“pendolds”品牌葡萄酒進行抽樣鑒定,經鑒定,所查獲的pendolds系列葡萄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與正品不符。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龔某林于2019年2月25日被靈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龔某林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的規定。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龔某林在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 ,法院予以確認證據、證實。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某林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之規定,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已支持。被告人龔某林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為嚴肅國法,保護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龔某林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4條、第23條、第52條、第67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九條、第12條之規定,對龔某林做出上述判決。
(陳善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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