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6月23日,有網友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依據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能否暫停我資質或業務”,總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在25日予以回復。

問:
你好,請問市場監管總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中“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能否暫停機構的資質或不得出具檢驗檢測結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有沒有具體規定。
答: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以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結合具體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責令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檢驗檢測機構限期改正。同時,為防范風險、防止危害擴大,可以教育、提醒檢驗檢測機構在相應違法違規行為尚未改正前,在對應范圍或領域內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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