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有網友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環境監測報告是否適用《檢驗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給予了答復。
問:
根據《通信基站環境保護工作備忘錄》要求,社會上從事環境監測服務的檢驗檢測機構受運營商委托,對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進行監測,出具的報告是否屬于檢測報告,是否適用《檢驗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答: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通信基站環境保護工作備忘錄》第六點規定:“對以任一天線地面投射點為圓心、半徑50米范圍內有公眾居住、工作或者學習的建筑物的通信基站,投入運行后盡快自行或者委托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的監測機構按照《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方法(試行)》環發〔2007〕114號,對周圍電磁環境敏感目標進行電磁輻射環境監測。” 環境監測機構根據該條接受運營商的委托,并在資質認定能力范圍內出具加蓋CMA標志的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適用《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在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中,發現環境監測機構存在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及認可檢測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回復部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時間: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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