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審慎監管工作取得更好成效,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依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自治區司法廳聯合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2022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項清單(2022版)》和《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2022版)》。
“四張清單”緊扣自治區市場監管工作實際,遵循合法、合理、利企便企原則,分別從規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為,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的角度,梳理匯總不予行政處罰事項92項、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事項32項、容缺受理事項7項和實施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1項。其中,《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對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的認定標準進行了細化,強調要區分違法情形實施分類監管,對于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行為可通過責令改正、教育等措施,使經營主體認識錯誤,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引導其自覺守法經營;《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2022版)》明確了依法不得實施行政措施的情形和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并要求監管部門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項清單(2022版)》和《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2022版)》進一步明確了容缺受理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的概念、范圍和適用原則。
“四張清單”將于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內蒙古市場監管局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修訂情況和執法實際,對“四張清單”實行動態化管理。同時,做好“四張清單”的宣傳解讀和貫徹落實工作,讓企業和群眾充分知曉政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充分體現出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的“溫度”和便民利企情懷,為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來源:內蒙古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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