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過程
近年來,國家藥監局高度重視藥品標準管理工作。《藥品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研究工作歷經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制修訂,隨著研究工作不斷深入,框架和脈絡逐步清晰。當前制定和發布《辦法》對于全面加強藥品監管能力建設,促進新時代醫藥產業升級換代、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
2022年以來,國家藥監局先后召開局長辦公會、局長專題會明確,積極推進《辦法》的制定,研究解決藥品標準管理當中的問題,實現藥品標準全生命周期管理。相關局領導到藥典委等單位調研,強調要制定工作時間表,加快《辦法》起草工作。此后,多次召集相關單位和部門進行研究。
按照局領導工作部署,藥品注冊司會同藥典委成立《辦法》起草小組,政法司、藥審中心、中檢院參加配合開展工作,經多次研究明確修訂思路和時間表,完成《辦法》初稿和起草說明。
2022年11月,藥品注冊司會同藥典委對《辦法》初稿相關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形成《辦法》內部征求意見稿,在局內征求政法司、藥品監管司、中檢院、藥典委、藥審中心、核查中心、評價中心意見,并會同藥典委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和起草說明。
二、總體思路和框架內容
《辦法》作為管理性質文件,目的是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藥品標準的管理工作,明確藥品標準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管理職責、工作程序和各方責任義務等內容。
《辦法》作為綱領性文件,規定的內容相對原則,過細內容將通過配套文件解決,《辦法》正文相關條款為下一步制定配套文件預留接口。藥品注冊司會同藥典委梳理了藥品標準管理相關法規體系,后續將根據需要補充完善,繼續制定發布相應的管理性文件和技術性文件,為《辦法》的實施做好支撐。
《辦法》框架和內容按照藥品標準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線,明確藥品標準規劃、立項、制定、修訂、批準、頒布、實施、廢止以及監督管理等標準管理工作內容。
《辦法》正文共九章四十六條,分為總則、管理職責、規劃與立項、制定與修訂、批準與頒布、實施與廢止、地方藥品標準、監督管理及附則等章節。
三、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一)明確藥品標準管理的總原則
《辦法》梳理了藥品標準工作應遵循的總原則和總目標。一是要保證標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兼顧標準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等(第五條)。二是按照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參與的相關標準工作機制,藥典委加強藥品標準體系頂層設計,把握總體標準研究方向,充分發揮國家藥品標準在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方面的作用;鼓勵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不斷完善藥品標準;鼓勵企業、社團組織、檢驗機構、科研院校或個人參與藥品標準工作,提出合理意見和建議(第六條)。三是鼓勵開展藥品標準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藥品標準的國際協調(第七條)。四是參與藥品標準工作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遵守的保密原則(第八條)。
(二)明確不同層級藥品標準關系
《辦法》章節設置重點以國家藥品標準工作流程為主線,對于藥品注冊標準和地方標準管理問題,只提出原則性要求,在具體執行層面,藥品注冊標準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地方藥品標準由省級藥監部門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辦法》明確了地方藥品標準的定義、范圍、制修訂、廢止等管理程序和要求,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地方藥品標準管理工作(第七章)。
(三)明確藥品標準工作各方職責
《辦法》梳理了藥品標準相關方職責,既包括國家局(第十條)、藥典委(第十一條)、藥典委執委會、專委會和委員(第十二條)的職責,也包括標準物質標定(第十三條)、藥品注冊標準管理(第十四條)和地方標準管理(第十五條)的職責。
(四)強化持有人標準提高主體責任落實
目前,國家標準修訂完善的企業主體責任尚不夠明確。國家藥典委除每五年組織編纂頒布《中國藥典》外,還負責局頒藥品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包括新藥轉正、地升國、保健藥標準以及原衛生部頒布的中藥成方制劑20冊、藏蒙維藥標準、中藥材標準等,近年還增加了中藥配方顆粒國家標準的制定。國家藥品標準數量龐大,而藥典委人員和資金極其有限,無法滿足對國家藥品標準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作需求,急需完善相關機制,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辦法》規定持有人應當評估、完善和提高藥品標準的職責(第六條)、評估新版藥典頒布(第三十一條)、藥品標準廢止(第三十二條)對執行標準的影響,并持續提高。
(五)建立藥品標準快速制修訂通道
為有效應對藥品安全或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辦法》在規定國家藥品標準的制定與修訂常規程序基礎上,通過開辟“綠色通道”,暢通了國家藥品標準加快制定或修訂路徑(第二十條)。藥品安全或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一旦發生,藥典委可以根據需要立即啟動國家藥品標準加快制定或修訂程序,在保證國家藥品標準制定或修訂質量的前提下,縮短藥品標準制定或修訂周期,加快國家藥品標準制定或修訂工作。
(六)解決的其他問題
《辦法》明確了一系列在藥品標準管理過程中遇到但長期未明確的問題。比如,藥典收載指導原則的性質(第四條)、國家藥品頒布件的頒布程序(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添加物質生產藥品的判定(第四十條)等。《辦法》提出標準廢止的情形及執行方式,以健全藥品標準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第三十二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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