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灘羊鋪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被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經對當事人詢問及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顯示,北京灘羊鋪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因對相關法律知識理解較淺,同時當事人食材的原材料同為寧夏鹽池購進的鹽池灘羊,就將灘羊鋪子及“鹽池灘羊”商標一起放置于門店牌匾上,自從2021年年底至2022年4月1日當事人對牌匾進行更換期間一直使用。在此期間,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承認存在使用與“鹽池灘羊”相同圖形,構成了商標侵權的違法事實。當事人已與投訴人溝通協商,得到了投訴人的諒解。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了鹽池灘羊商標權利人鹽池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的撤訴書,投訴人表達了對當事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諒解。
相關法律條文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此外,本網從第三方平臺天眼查查詢發現,該公司這已經是近兩年來第三次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2022年4月,該公司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2200元。處罰事由:當事人的銷售菜單使用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用語和存在虛假廣告宣傳,菜單共計10本,制作費550元,可認定為廣告費用。當事人承認存在使用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用語和虛假廣告宣傳的違法事實。
2021年6月,該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多項規定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70000元。
公開資料顯示,北京灘羊鋪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劉大雪。經營范圍包括餐飲服務;餐飲管理(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會議服務;技術開發、轉讓;銷售新鮮水果、未經加工的干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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