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6日,福建省晉江市梅嶺街道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根據上級網絡交易監測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通過美 團外賣銷售醫用外科口罩等醫療器械,當事人開展第二類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經營活動,未按規定將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醫療器械網絡銷售信息備案憑證依法公示在網絡銷售平臺上。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及時整改,符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第66項的不予處罰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依法不予處罰。
市場監管部門提示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店鋪首頁顯著位置主動公示營業執照、行政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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