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增設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除《藥品進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藥品外,其他進口中藥(不含中藥材),化學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可經由泰州市泰州港口岸進口。
二、增加泰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承擔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藥品進口備案的具體工作。
三、泰州市藥品檢驗院為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藥品檢驗機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泰州市藥品檢驗院開始承擔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的藥品口岸檢驗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藥監局 海關總署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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