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22年9月,當事人陜西某城建開發有限公司將其房地產銷售廣告宣傳彩頁投放于漢臺區濱江路某停車場內的車輛上,被漢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當場拍照,進行了證據固定。經調查,當事人無法提供投放上述廣告宣傳彩頁已征得車主同意的證明材料。
執法人員對其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2020年4月與北京某知名物業管理公司西安分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顧問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受托方北京某知名物業公司西安分公司對其位于漢中市南鄭區大河坎鎮江南東路的某房地產項目提供物業管理的專業咨詢和建議服務,不直接入駐該項目進行物業管理。但當事人在其售樓部擺放廣告宣傳彩頁上使用了“引進國際知名物業——某某某,成立數百年的世界鼎級物業顧問之一,國際知名金牌管家,時刻為您服務”等虛假夸大廣告宣傳用語。
此外,上述房地產銷售場所及廣告宣傳制品上還發現了“全國十強地產入駐漢江”“中國濱江模式創領者”以及“某某?”等字樣的宣傳內容。經核查,當事人系某知名房地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所屬的四級子公司,該公司未對當事人使用的“某某?”標識進行商標注冊,當事人也無法提供上述公司許可其使用“某某?”商標標識的授權證明。
漢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該法第二十八條還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該案中,當事人未經同意向停車場內的車輛投放房地產廣告,且在房地產銷售廣告當中對房地產項目的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與實際情況不符、虛假夸大的表述,并擅自在房地產銷售場所及宣傳制品當中使用未經注冊的“某某?”標識進行廣告宣傳,對車主造成干擾,對購房者產生了誤導,應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來源:漢中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