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茶葉過度包裝違法行為,推動簡約綠色消費理念深入人心,助力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今年以來,江蘇省江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聚焦茶葉銷售及設計包裝等重點環節,加大對重要時段、重點場所、重點區域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了一批茶葉過度包裝違法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江陰市澄江苗韻茶葉商行茶葉過度包裝案
2023年11月9日,市市場監管局澄南分局對轄區開展茶葉過度包裝專項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TASTE”白茶產品,其包裝盒較大,而內部的茶葉筒卻明顯過小,涉嫌存在過度包裝問題。經執法人員現場取樣、檢驗,認定該商品的包裝空隙率為54.5%,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下架該款商品。
案例二:江陰市城區茶語清心茶葉商行茶葉過度包裝案
2023年11月13日,市市場監管局澄北分局依法對江陰市君山茶葉市場開展茶葉過度包裝專項檢查。對當事人銷售的“韶景年華 散茶”茶葉產品進行抽查后發現,該茶葉凈含量357克/盒,包裝層數2層。經測算,該批茶葉包裝空隙率達到81.1%,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下架不符合規定的“韶景年華 散茶”茶葉產品。涉事經營主體已主動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三:江陰市華士鑫發茶葉店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11月15日,市市場監管局華士分局對轄區某批發市場開展茶葉過度包裝專項檢查,在當事人茶葉專柜上發現一盒標稱為“金駿眉”的茶葉,共重250g,執法人員現場測量包裝盒長度38cm、寬度24.5cm、高度8.5cm。經計算,其包裝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現場主動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四:江陰市夏港祥云茶莊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11月15日,市市場監管局臨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對茶葉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逐夢·古樹曬紅茶(緊壓茶)”“滇紅印象·工夫紅茶”的包裝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
案例五:江陰市溪朵茶品商行茶葉過度包裝案
2023年11月22日,市市場監管局要塞分局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溪澗茗韻 白毫銀針”禮盒產品,產品名稱為十年老白茶,包裝層數為2層,禮盒外包裝標注凈含量為60g,外包裝尺寸為長285mm×寬200mm×高70mm。經測算,上述茶葉包裝空隙率為80.45%,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規定的“溪澗茗韻 白毫銀針”禮盒。
案例六:江陰市祝塘世紀陽光購物廣場百貨店茶葉過度包裝案
2023年11月23日,市市場監管局祝塘分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對該店銷售的鐵觀音茶葉進行抽查。經測算,該茶葉包裝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下架不符合規定的茶葉。
案例七:江陰市顧山鎮泉勝茶葉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茶葉過度包裝案
2023年11月24日,市市場監管局顧山分局對當事人開展茶葉過度包裝專項檢查,對該商行銷售的凈含量為300克“黃金葉·紅茶”茶葉產品進行抽查,執法人員現場測量發現,該產品外包裝為36cm*27.1cm*9.1cm的長方體,外包裝體積為8877.96cm3。經測算,該茶葉包裝空隙率為56%,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下架不符合規定的“黃金葉·紅茶”茶葉。涉事經營主體已主動下架相關產品。
案例八:江陰市徐霞客有間茶社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11月28日,市市場監管局徐霞客分局對當事人銷售的“錦繡前程紅茶”茶葉產品進行抽查。經測算,該批茶葉的包裝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九:江陰市周莊鎮青坑萍茶葉店茶葉過度包裝案
2023年11月29日,市市場監管局周莊分局對當事人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柜面銷售的“龍珠老白茶”牌白茶包裝盒較大,而內部的茶葉罐內茶葉凈含量卻明顯過少,涉嫌存在過度包裝問題。經執法人員現場取樣、測量、檢驗,該白茶包裝盒的包裝空隙率為56%,大于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下架并停止銷售不符合要求的包裝盒茶葉。
案例十:江陰市城東好德生鮮超市銷售的茶葉過度包裝案
2023年12月1日,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銷售的蕪湖市東方茶葉有限公司生產的碧螺春茶葉(凈含量:200克)外包裝過大,涉嫌過度包裝。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茶葉的包裝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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