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4月21日,東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舉報人聲稱有人在無證制售中藥材美膚丹丸。隨后,執法人員依法對東陽某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部分成分不明藥粉、空藥瓶、打粉機等物品,未發現中藥材美膚丹丸藥品成品。當事人陳述用于制作美膚丹丸的藥粉系其本人用中藥材加工制作,未添加任何化學藥成分。
執法人員對現場檢查發現的5種藥粉及舉報人提供的中藥材美膚丹丸成品(經當事人現場確認系由其加工制作)進行抽樣,并委托金華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上述藥粉、藥品經檢驗,均檢出一種或多種化學藥成分。當事人行為涉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
處罰結果
2023年5月25日,東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2023年12月7日,東陽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該男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70000元。
法律直通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條第四款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實施妨害藥品管理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四)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沒有國家藥品標準,且無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但檢出化學藥成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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