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關民生民利,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商品虛假宣傳、銷售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保障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經營秩序。在第42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為充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公布“3·15”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通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銷售
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蓄電池案
2023年10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南通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明知涉案汽車蓄電池非正規廠商生產銷售的情況下,從供應商處購進汽車蓄電池51臺并銷售給前來修理汽車的消費者,上述汽車蓄電池上均未經商標持有人許可張貼有相關品牌(如奧迪、寶馬、奔馳、通用等)的商標。
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蓄電池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行為。2024年2月7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南通某紡織品有限公司銷售
以次充好的四件套案
2023年6月5日,我局對南通某紡織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100支純棉四件套”的商品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四件套實際經紗為53.7支、緯紗為52.7支,上述四件套的經緯紗都未達到標注的100支。
當事人銷售以次充好的四件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3年8月9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南通市某衛生陶瓷銷售商銷售
不合格的衛生陶瓷坐便器案
2023年6月,我局在產品質量抽檢中發現,南通市某衛生陶瓷銷售商經營的一款衛生陶瓷坐便器的“水封深度”、“坐便器用水量”等項目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要求,質量檢驗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衛生陶瓷坐便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8月1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崇川區某酒業經營部銷售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3年8月16日,我局在查處其他案件中發現,崇川區某酒業經營部在明知涉案白酒非正規經銷商銷售的情況下,低價從一推銷人員手中購進了12瓶“海之藍”42°白酒并用于銷售,上述白酒經鑒定,均系侵犯“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行為。2023年9月25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崇川區某蔬果超市將經營的
養殖淡水魚虛假宣傳為長江鳊魚案
2023年3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崇川區某蔬果超市現場檢查發現,經營場所內一個塑料桶貼有“長江扁魚 16.8元 500g”字樣的標簽,桶內有待售的鳊魚。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鳊魚實際為從批發市場購進的養殖淡水魚,并非長江鳊魚,為了提高售價,當事人將養殖淡水魚虛假宣傳為長江鳊魚。
當事人將經營的養殖淡水魚虛假宣傳為長江鳊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4月26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崇川區某電動自行車經營部
經營無廠名廠址、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3月14日,我局對崇川區某電動自行車經營部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待售的兩臺黑色電動自行車上無廠名廠址等信息以及合格證明,當事人也無法提供相關材料。3月17日,我局對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上述電動自行車的“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等項目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要求,質量檢驗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無廠名廠址的電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銷售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3年6月15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
崇川區某水產品經營部
使用經作弊改裝的電子秤案
2023年6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某市場內的崇川區某水產品經營部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電子秤通過不同按鍵可以更改測量重量。經南通市計量檢定測試所檢驗,該電子秤上無鉛封,且經作弊改裝。
當事人為欺騙消費者,使用經作弊改裝的電子秤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2023年7月31日,我局依據《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
崇川區某廚房設備銷售中心經營
不符合標準的商用燃氣灶具案
2023年7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廚房設備銷售中心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一款商用燃氣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標準》的要求。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商用燃氣灶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2023年9月5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
崇川區某餐飲店利用好評返現的方式
虛假宣傳及利用合同格式條款
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權利案
2023年8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轄區某餐飲店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為了增加顧客的好評數和好評率,從而達到被顧客知曉認可、提高銷量的目的,自行設計并印刷了好評返現卡片放置于外賣商品包裝內,卡片上包含有“五星+多圖好評,刮開獎區掃碼領紅包”、“本店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文字。
當事人利用好評返現的方式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權利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2023年11月2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
南通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利用
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2023年8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南通市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經營的樓盤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與購房人簽訂的合同中,當事人剝奪了購房人選擇適用對自己有利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權利,同時免除了自身在銷售的房屋面積差異超過3%時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房子均已交房,且房屋面積差距均不超過3%,合同中相關的違約條款未對合同雙方產生實際影響。
當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減輕自己責任的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2024年1月25日,我局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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