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黔東南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嚴查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行為,現選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凱里市某珠寶店不正當有獎銷售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10月11日,黔東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凱里市某珠寶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進大門右側擺放含有“賀中秋 慶國慶 活動時間:2023年9月28號-10月3號買滿4999黃金珠寶送新能源電動車4000元的首付或送新娘百分百3999元婚紗照”等內容的展架。經查,當事人為增加客流量,自2023年9月28日至10月3日開展“賀中秋 慶國慶”抽獎式有獎銷售和附贈式有獎銷售活動。當事人在開展有獎銷售活動中未明確公布獎項參與條件、開獎時間、獎品種類、獎品數量、兌獎時間、兌獎條件、棄獎條件、限制性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在開展附贈式有獎銷售宣傳單上標注有“本次活動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內容。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黔東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鎮遠縣某紙包魚店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11月8日,鎮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匿名舉報,稱某紙包魚店在抖音平臺上架套餐收取餐具費,請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鎮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后立即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在抖音平臺上架的128元套餐和218元套餐內均收取餐具費。經查,當事人在抖音平臺上架的128元套餐內收取餐具費3份共計3元、218元套餐內收取餐具費5份共計5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違法行為,鎮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丹寨縣蒙某經營非法添加食品案
2024年1月5日,丹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匿名舉報“蒙某銷售的纖嗖咖啡(固體飲料)涉嫌違法添加減肥藥”。丹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部門到蒙某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在倉庫內查獲產品名稱:纖嗖咖啡(固體飲料)。執法人員依法對其抽樣送檢,并對該產品進行了扣押,經貴州中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成分鑒定,該產品檢出咖啡因和西布曲明成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的規定,2024年1月9日,丹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案例四:凱里市某購物中心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案
2023年8月3日,凱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舉報“凱里市某購物中心存在購物結算時按照四舍五入多收貨款的問題”線索。經查,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結算器自動進行“四舍五入”(如:前腿肉,單價:25元,數量:1.43KG,應付金額:35.65元,實收金額:35.7元,多收了0.05元。),存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違法行為,凱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黎平縣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3年12月8日,黎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黎平縣某超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店內銷售的“旺仔”六種堅果牛奶、“旺仔”兒童成長牛奶超過保質期。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黎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岑鞏縣王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3年10月18日,岑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岑鞏縣公安局信息線索“有一批涉嫌侵犯“茅臺迎賓酒”商標專用權的白酒,通過物流已發送到岑鞏縣”,執法人員立即聯合岑鞏縣公安局、岑鞏縣人民檢察院開展核查。經查,當事人王某在未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情況下,未查驗供貨方相關經營資質的情況下,購進了21件標稱為“茅臺迎賓酒”的白酒銷售。該批次白酒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認(鑒定)結果為:送辨(認)產品與我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產(包裝)。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岑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案例七:施秉縣某五金批零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3年12月26日,施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施秉縣某五金批零部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無過流切斷安全保護裝置。經查,當事人經營的“皇冠富輝”牌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無過流切斷安全保護裝置,且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商品的合格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行為,施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錦屏縣某超市銷售無檢驗報告電器產品案
2023年12月21日,錦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錦屏縣某超市經營的電器等百貨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5臺電取暖器(室內加熱器)未設置防傾倒斷電保護裝置,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產品進行扣押。經查,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的5臺電取暖器(室內加熱器)無法提供由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錦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麻江縣張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11月1日,麻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麻江縣公安局開展市場聯合執法,發現當事人張某在攤位上正在經營的“延時王”(批準文號:衛特食字2012第0123號),其外包裝上未標注有生產許可證編號、聯系方式等。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預包裝食品外包裝上未標注有生產許可證編號、聯系方式等。麻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上述預包裝食品進行了抽樣,并送司法鑒定,檢測出“西地那非”西藥成分,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的規定,2023年12月4日,麻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麻江縣公安局立案查處。
案例十:從江縣某蛋糕店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3年9月5日,從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從江縣某蛋糕店經營的香芋蛋糕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當事人經營的香芋蛋糕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香芋蛋糕7公斤,當天已銷售完,違法所得為140元。不合格原因為過量使用復配膨松劑(香甜泡打粉)導致鋁的殘留量超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從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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