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之際,內蒙古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2起2023年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巴彥淖爾市某農資公司對化肥的質量、性能、功能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不正當競爭案
當事人巴彥淖爾市某農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委托五原縣一農資經營部為其代銷顆粒鉀肥12噸。2023年3月19日,五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農資經營部進行檢查,顆粒鉀肥尚未銷售且該批顆粒鉀肥包裝標識了以下涉嫌違法的內容:
一、包裝正面:在標識總養分K2O≥20%的同時,標出了KCI的含量,≥32%。
二、包裝背面:在介紹化肥性能、功能時使用了以下介紹語:有效激活植株體內抗病、抗逆和固氮酶活性,增強植株的抗病、抗逆能力、抗旱、抗寒、抗鹽堿,預防黃葉、卷葉、僵苗、落葉、枯枝等病害的發生。
當事人顆粒鉀肥為單一肥料鉀肥,單一肥料鉀肥只準標出單一養分即K2O的含量,而當事人顆粒鉀肥在標出K2O的含量的同時,將KCI的含量一同標出,意在以錯誤的、引人誤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紹肥料的質量狀況,使消費者誤以為顆粒鉀肥的養分含量為52%,進而使消費者對顆粒鉀肥的質量產生誤認、誤判、誤購。
化肥產品不是農藥。化肥產品的性能、功能作用只能是促進植物的生長,而不具有農藥的抗病能力,以及農藥的預防黃葉、卷葉、僵苗、落葉、枯枝等病害發生的特殊功能。 當事人對化肥產品作農藥性能、功效宣傳,其意在于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誤認為“施豐收”顆粒鉀肥是一種能夠防治病蟲害的肥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對顆粒鉀肥的性能、功能、質量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2023年3月28日,五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五原縣某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化肥的質量、性能、功能等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不正當競爭案
當事人于2023年3月3日購進“彤洲”氮菌酸肥料2噸,“彤洲”特種微生物肥料1噸。當事人兩種肥料包裝上分別對肥料的主要性能、功能、質量狀況以及曾獲榮譽作出如下表述和標識:
一、當事人“彤洲”氮菌酸肥料包裝正面(背面)標識有“24小時見效”文字和“技術指標:“N-P-K-Zn4.55%”。
本案中的肥料產品其肥效的釋放、吸收的快慢主要決定于肥料產品自身的特性和植物的種類、屬性,同時受制于地域,土壤肥力,以及氣候、溫度、濕度、墑情等諸多不可控因素,因而會制約和影響肥料產品肥效的釋放、吸收速度。由此,當事人以絕對化的文字宣稱“24小時見效”不符合農業生產發展的客觀規律。同時,當事人也不能提供具有24小時見效的權威機構的相關報告。
肥料產品的總養分由氮、磷、鉀三者構成且應分別標出,微量元素鋅不應計入總養分中。本案中“彤洲”氮菌酸肥料將微量元素鋅計入總養分,即技術指標:“N-P-K-Zn4.55%”的標識方式,易使消費者對該肥料的質量狀況即肥料的總養分含量產生錯誤的認知。
二、當事人“彤洲”特種微生物肥料包裝正面(背面)宣稱“黑龍江農墾科學院26年研究成果,黑龍江農墾科學院生物技術中心監制”,以及具有“能誘導植物基因產生抗逆性,增強植株對前茬及當年藥害的抵抗能力”等曾獲榮譽及抗藥害的能力。案件調查中,當事人不能提供曾獲榮譽的相關成果鑒定證書和監制的法律文件,同時也不能提供誘導植物基因產生抗逆性,增強植株對前茬及當年藥害的抵抗能力的權威機構的相關報告。
綜上所述,當事人“彤洲”氮菌酸肥料、“彤洲”特種微生物等兩種肥料以錯誤的、夸大的、引人誤解的方式描述、介紹及標識相關養分含量、對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及曾獲榮譽,極易使消費者誤以為上述兩種肥料具有其宣稱的性能、功能、質量,以及采用相關農業科研機構的科研成果并取得其技術支持,進而會對兩種肥料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及曾獲榮譽等產生誤判、誤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構成了對其肥料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2023年4月6日,五原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徐鳳仙 郝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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