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以來,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省局關于開展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有效防范市場監管領域燃氣安全風險隱患,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全市市場監管部門針對銷售不合格“灶、管、閥”等燃氣器具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件,現公布如下:
案件一 丹東市振興區小于炊具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商用燃氣灶具案。2024年3月7日,振興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丹東市振興區小于炊具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2臺商用燃氣灶沒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國家標準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燃氣灶具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二 丹東市振興區海海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灶具和燃氣軟管案。2024年3月14日,振興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丹東市振興區海海商店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1臺家用燃氣爐具沒有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國家標準要求;9.5米燃氣軟管無合格證,管體上只有燃氣、煤氣、天然氣字樣,無任何執行標準等標識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燃氣灶具、燃氣軟管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三 丹東市振興區福春市場俊霞電器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燃氣軟管案。2024年2月28日,振興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丹東市振興區福春市場俊霞電器商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卷燃氣連接軟管產品及外包裝上未發現廠名、廠址及執行標準等標識,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出該產品的進貨渠道證明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燃氣軟管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四 丹東市振興區鑫誠廚具酒店用品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用燃氣灶具案。2024年3月25日,振興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案件線索,對轄區內燃氣器具相關產品質量進行檢查時發現,振興區鑫誠廚具酒店用品商店向我市某餐飲店銷售的3臺商用燃氣灶沒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國家標準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五 丹東市振興區福景園市場董娟日雜攤床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燃氣軟管案。2024年3月14日,振興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丹東市振興區福景園市場董娟日雜攤床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4米燃氣連接軟管產品及外包裝上未發現廠名、廠址及執行標準等標識,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出該產品的進貨渠道證明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燃氣軟管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六 寬甸滿族自治縣大川頭鎮五金生產資料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燃氣軟管案。2024年3月13日,寬甸滿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在接到省局對寬甸滿族自治縣開展燃氣器具及相關產品質量暗訪專項行動反饋后,執法人員于2024年3月14日對寬甸滿族自治縣大川頭鎮五金生產資料商店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5米燃氣連接管產品及外包裝上未發現標注規格、產品標準、生產日期及使用期限等標識,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出該產品的進貨渠道證明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燃氣軟管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七 丹東市振安區珍珠街道辦事處永昌百貨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燃氣灶具、調壓器案。2024年3月22日,振安區市場監管局對丹東市振安區珍珠街道辦事處永昌百貨商店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的2個燃氣灶具無熄滅保護裝置,3個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具有可調節功能,標識中均無產品執行標準,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出該產品合格證明和檢驗報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燃氣灶具、調壓器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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