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實驗室指定決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關于開展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等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實驗室指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8號)和實驗室日常指定的相關要求,現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實驗室指定決定。
對于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產品,指定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的日期順延至2024年10月1日,我委將于近期再次組織開展實驗室指定工作(具體要求另行公告)。
對本指定決定有異議的,請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委提出申訴或投訴(請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國家認監委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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