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開展電動自行車
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有關部署
筑牢深圳市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底線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在全市范圍內開展
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產品
質量安全整治“百日攻堅”行動
重點打擊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產品的違法行為
今年自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市市場監管局共出動執法人員9328人次,檢查生產單位11家次,銷售門店9172家次,發現問題電動自行車及配件產品862件,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278份,立案436宗,已罰沒43.8萬元;其中涉嫌拼裝改裝行為的立案322宗,扣押相關車輛產品631輛,扣押相關配件產品911件。
01
深圳九旺實業有限公司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市市場監管局龍崗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店內20臺待售的電動自行車尺寸限值-鞍座長度為540mm、整車質量為71.10kg且設有外蓄電池托架,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要求。執法人員依法當場對其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該款電動自行車對外銷售價為2900元/臺,總貨值金額為580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自行車20臺;2.罰款174000元。
02
深圳市誠達車業有限公司
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市市場監管局寶安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門店內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上述電動自行車的“標識與警示語、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42295-2022)的規定要求。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該批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為2000元。其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2.沒收違法所得;3.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人民幣6000元。
03
深圳市福田區冰豪自行車店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市市場監管局福田監管局對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銷售的1臺電動自行車進行產品質量檢測,發現尺寸限值-鞍座長度、整車質量、蓄電池防篡改、車速限值、車速限值-防篡改等共5項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執法人員依法當場對其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該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為110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非法的電動自行車;2.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人民幣3300元。
04
深圳市光明新區光明神龍電動車行
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市市場監管局光明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店內有2臺待售的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為590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6.1.5“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當場對其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涉案電動自行車銷售價為2199元/臺,貨值金額為439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非法的電動自行車2臺;2.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人民幣13194元。
05
深圳市坪山區龍田街道輝煌電動車商行
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市市場監管局坪山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店內有待售的兩臺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為600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6.1.5“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規定。
經查,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為160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非法的電動自行車;2.處貨值金額三倍罰款人民幣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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