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李某等人無證生產銷售未經批準生產的假藥案
2024年3月1日,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其在何某等人處購買了一瓶用于治療風濕病的標簽標示“蒲公英丸”黑色藥丸。涉案產品沒有藥品說明書及“國藥準字”批準文號,經檢測機構檢測,涉案產品中檢出保泰松、吡羅昔康、萘普生、阿司匹林、雙氯芬酸鈉等5種化學藥物成分。由于案件性質惡劣,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商請縣公安部門提前介入協助調查并成立聯合專案組。經查,何某等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涉案產品是由何某從內蒙古購進,然后通過劉某、張某等人推銷給患者。4月15日,根據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認定意見,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何某等人未經批準銷售、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的“蒲公英丸”的行為定為涉嫌妨害藥品管理且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案移送至武寧縣公安局。
5月29日,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公安局赴內蒙古偵查,在呼和浩特市某民房內抓獲生產源頭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7月底,武寧縣公安局已向上級公安部門申請向全國公安系統發起集群戰役,截至目前,各地公安反饋有200余人用了該藥,多數人稱吃了胃腸道不舒服。9月3日,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案情認定該案扣押的黑色藥丸為假藥。
經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與縣公安局為期5個月的密切配合,鎖定假藥生產源頭李某的犯罪事實。李某自2016年以來冒用醫療機構(診所)戶頭共購進貨值約28萬元有關西藥用于生產黑色藥丸,銷售對象涉及安徽、遼寧、內蒙古等18個省份。該案成功端掉生產窩點1個,抓獲涉案人員6人,扣押涉案藥品10余公斤,原料10余公斤,生產工具30余件、包材1000余份,涉案金額達260萬元。目前,武寧縣公安局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名向武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
案例2
武寧縣某商行批發部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化妝品案
2024年3月12日,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武寧縣某商行批發部涉嫌銷售假冒廣州寶潔有限公司生產的洗護用品進行核查。在現場發現品牌洗發露、沐浴露共計6282瓶。根據廣州寶潔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書,扣押的涉案產品均非寶潔公司產品,屬于侵犯寶潔公司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經調查,當事人2022年6月開始從廣州的李某處購進假冒洗護用品,且當事人明知其購進的標識為廣州寶潔有限公司生產的洗護用品為侵犯寶潔公司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該案貨值金額39.631萬元。
當事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且違法金額較大,武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4日將此案移送武寧縣公安局。最終查明當事人從2020年開始共購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化妝品貨值達120余萬元,其供貨商從2017年起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化妝品銷往湖口、都昌、高安等地,已查明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化妝品貨值達1000余萬元。目前該案已抓獲10名嫌疑人,處于起訴階段。
案例3
周某違法網絡銷售未經批準生產的藥品案
2023年9月18日,接浙江省嘉善縣公安局移交線索,湖口縣公安局、湖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對周某違法網絡銷售藥品線索進行調查。現場檢查時,在當事人住所處查封扣押了伸筋壯骨膠囊(生產企業:中國河南濮陽民間秘方中西醫醫藥研究開發協會生產,批準文號:濮衛食制劑字(1999)第031222號)97盒。周某組織人員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某平臺銷售外包裝標有功能主治的“伸筋壯骨膠囊”等產品,且上述“伸筋壯骨膠囊”經檢驗含有藥品成分雙氯芬酸鈉。經發函至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協助核查,涉案產品標識的相關生產企業不是河南省(合法)食品生產企業,產品標示的批準文號均非該局批準。
2024年4月,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認定意見,認為涉案“伸筋壯骨膠囊”系未經批準生產的藥品且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目前湖口縣公安局已對周某違法網絡銷售假藥的行為立案查處。
案例4
廬山市某養生館涉嫌無證經營及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2024年5月30日,廬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投訴舉報,對廬山市某養生館進行現場檢查,在其經營場所貨架內發現了999強力枇杷露、午時茶顆粒等31種藥品。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且未能提供上述藥品的購進票據。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購進、銷售藥品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2024年6月24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廬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6400元。
案例5
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母嬰店未經許可銷售藥品案
2023年10月9日,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九江市某母嬰店涉嫌銷售無中文標簽標識的藥品無比滴-藍色、日本-佐藤-鼻炎噴、日本玫瑰眼藥水進行核查。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某app購進了涉案產品。當事人無證經營藥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2024年1月5日,九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藥品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產品,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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