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董事長李某,在駕駛公司的一輛豐田自動擋陸地巡洋艦越野車過程中,多次將車輛擋位掛入N擋,導致車輛變速箱燒毀、變矩器損壞。認為不當操作皆因隨車的《駕駛員手冊》中沒有告知,該公司將銷售商以及生產商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5.5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北京溫嘉投資有限公司訴稱,2004年3月16日,北京某公司購買了被告生產銷售的涉案車輛,2006年11月,這輛車轉售給原告。去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長李某駕駛該車自北京前往四川眉山,沿途走高速公路。途中,每逢進入服務區、臨近收費站,他基本都將車輛擋位由“D”擋掛入“N”擋,讓車輛向前滑行,車輛行駛2000公里到達眉山后便不能動了。后經檢查發現,該車變速箱內油位正常,顏色發黑,有焦味;變速箱內摩擦片、壓板、齒鼓被燒變色、損壞嚴重;變矩器損壞。該公司服務顧問告知,自動變速箱車輛行駛中不能掛入“N”擋,該車的損壞結果與李先生所述在近2000公里行駛中多次掛入N擋的操作情況相符。后公司對車輛進行了維修并支出維修費用5萬余元。
原告認為,一汽集團公司既未將相關提示寫入《豐田駕駛員手冊》,也未通過銷售商告知消費者,二被告對其生產、銷售的車輛在使用說明方面存在嚴重缺陷,并導致該公司損失,故應連帶承擔賠償責任。(記者顏斐)